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協會法 › 第24條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4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理事互推一人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應召開之。 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十五日及五日前將召開會議之事由、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會員或會員代表,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公務人員協會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