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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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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3條
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章程之修改。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員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 六、收支預算之編列。 七、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理事會、監事會提案之審議。 九、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之加入或退出。 十、其他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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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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