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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1條

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出協商,而受理機關未於期限內進行協商,或協商不成,或未完全履行協商結果時,公務人員協會得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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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