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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二、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三、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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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