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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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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7條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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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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