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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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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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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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