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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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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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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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