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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4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 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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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