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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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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50條
公務人員協會於不影響服務機關之公務並向機關首長報告後,得於上班時間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進行協商、調解。代表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調解或列席爭議裁決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得請公假。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時數如下: 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十小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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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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