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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要保 機關於每月發放各該公務人員薪給時扣收,連同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 於當月十五日前併同公務人員保險費彙繳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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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