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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保險實施後,因收養關係取得公務人員眷屬身分而加保者,於收養關係 終止時,應即報請要保機關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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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