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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具有數位公務人員之眷屬身分者,應擇一要保,除該公務 人員身分喪失外,不得更換。但於參加本保險後,始具有數位公務人員之 眷屬身分者,得更換要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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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