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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保險被保險人因生育所引起之疾病必須治療時,其疾病醫療,依本保險 傷病醫療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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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