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 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要保表件於當月十 五日以前送達承保機關者,自一日起計算,十六日以後送達承保機關者, 自十六日起計算。 要保機關對公務人員眷屬之要保資格,應依規定詳予審查。如有應辦而未 及辦理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應由要保機關賠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