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 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要保表件於當月十 五日以前送達承保機關者,自一日起計算,十六日以後送達承保機關者, 自十六日起計算。 要保機關對公務人員眷屬之要保資格,應依規定詳予審查。如有應辦而未 及辦理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應由要保機關賠償。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