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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
第三條
所稱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役軍 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係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 例」及退伍軍人其及其眷屬醫療優待規定之人員及其眷屬而言。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除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者外,不得中途退 保;如不願參加本保險者,應檢送有關證明文件,經要保機關查核屬實後 ,可免參加,嗣後除喪失前項所定身分者外,不得申請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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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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