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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應逕向醫療 機構繳納。自行負擔藥品費之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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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