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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公務人員依法懲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其服役期間,本保險被保險人之保 險費,全額由要保機關負擔。 本保險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時,應辦理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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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