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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醫療期間,因法定原因應行退保而未辦理退保時,自 其應退保之日起,所需住院及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並由要保 機關負責扣繳或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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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