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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 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前項連署人名冊,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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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