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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18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提案人名冊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連署人名冊之 查對,戶政機關應於查對完成後三日內,函報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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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