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 第3條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3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辦理相關事項,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於鄉 (鎮、市、區 ) 設選務作業中心。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