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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1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公民投票案之編號,應依全國性、直轄市、縣 ( 市) 公民投票案,分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依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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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