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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依 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所定公投票之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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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