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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1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條、第 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所定選舉委員會或各該選舉委員會,於全國性公民 投票,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民投票,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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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