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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23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為之。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罰鍰處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為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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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