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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24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定期重行投票,應自法院 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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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