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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 第9條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9條
本法所定各種期間,包括例假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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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案人名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
第12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之收件、審核、相關機關意見書之提出及通知連署之程序,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四…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方自治法規,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所定之自治條例。
第3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地方性…
第4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公民投票之公告事項。二、公民投票連署…
第5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辦理公民…
第6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無記名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第7條
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辦理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直轄…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提案人名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
第11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連署人人…
第12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之收件、審核、相關機關意見書之提出及通知連署之程序,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四…
第13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得將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填具本人…
第1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補提,以一次為限。
第16條
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未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書者,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1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所定選舉…
第18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提案人名冊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連署人名冊之查對,戶政機關應於查對完成後…
第1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公民投票案之編號,應依全國性、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分別由中央選…
第20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公民投票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公告,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公告。
第2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
第23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
第24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定期重行投票,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投…
第25條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或第五十八條規定公民投票案通過或否決無效…
第26條
檢察官接受本法第五十九條之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第27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28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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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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