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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 第5條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93.01.20訂定) 第5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二項所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指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三項 規定公告公民投票案成立之日起,至公民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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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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