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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83條

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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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