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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95條

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交付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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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