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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75條

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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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