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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89條

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卷內文書。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請求人之繼受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證明文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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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