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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91條

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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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