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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97條

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公證人應於騎縫處蓋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文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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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