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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93條

一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 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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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