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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94條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時,應於該公證書原本末行之後,記明受交付人之姓名、事由及年、月、日,並簽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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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