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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 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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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