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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幹管頂版上緣至道路舖面間之覆土厚度,在標準部不得小於二百五十公分,在特殊部不得小於一百公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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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