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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 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 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容許彎曲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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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