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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結構設計時,應分析及計算下列情況: 一、軟弱地盤沉陷之影響。 二、地下水引致上浮力之影響。 三、地震之影響。 四、地盤液化之影響。 五、對鄰近結構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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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