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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共同管道覆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承受設計載重及吊起之應力。 二、有相當之重量並使人不易開啟。 三、配合人行道坡度排水,與人行道舖面間應具水密性,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四、配合人行道景觀進行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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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