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第15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 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 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油設施。 四、防洪:管道之開口處位於防洪高程之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