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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第15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 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 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油設施。 四、防洪:管道之開口處位於防洪高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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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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