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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 一、地形調查。 二、地質調查。 三、地下水調查。 四、土地使用調查。 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六、道路交通量調查。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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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