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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第12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 二、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採交互配置。 三、自然通風口兼作出入口使用時,其入口應採通風效果良好之格柵板,並依實際需求留設階梯或爬梯。 四、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之留設位置及尺寸大小,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提出需求計畫,作整合性之規劃。 五、配合道路景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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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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