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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 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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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