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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請申請人提供 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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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