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 第17條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17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 保險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