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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20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爭 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 領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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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