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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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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