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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19條

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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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